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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武汉地区老年大学(学校)协会。
(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cities(Schools)for
the Agedin Wuhan Are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武汉地区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党和政府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指示 精神,积极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促进武汉地区老年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 展,促进老年大学(学校)的巩固、提高与发展,为武汉地区广大老年 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 明建设服务。本会一切活动均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天津路28号武汉老年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根据党和政府有关老年教育的要求,组织会员间的信息沟通、资 料 交换、经验交流以及人才与教材交流;
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与促进武汉地区老年教育网络建设;
㈢对武汉地区老年学校的办学和教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指 导发展;
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老年大学(学校)评先、创优、总结表彰活动 ;
㈤参与国际间和全国地区间的经验与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有关老年教 育的信息动态;
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区老年教育的成果;
㈦ 同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开展科研与教研活动;
㈧ 与武汉老年大学共办《武汉老年大学》报,使其担负校报和会报的 双重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武汉地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老年大学(学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协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参加本会组织的经验及学术交流活动;
㈣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㈤获取本会编辑出版的各种资料;
㈥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㈠ 执行本会决议;
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㈣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有关组织机构;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批准接受会员入会;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四、五、六、七 、八、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分别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老年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全市老年教育事业发 展;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教育局审查并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㈡ 有关单位的资助;
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 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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